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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
| 转自:税收优惠政策网
时间:2007-3-16 17:19:38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1]61号
颁布日期:2001年4月10日
类 别:营业税 印花税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编辑:金商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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