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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优惠政策
转自:www.gasta.gov.cn 时间:2007-3-19 16:57: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州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推进“三个转变”,鼓励投资,发展民营经济,推进我县跨越式发展,实现创建四川民族地区模范县的目标,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投资领域及投资经营优惠

第二条  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及传统产业的改造,参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积极支持和推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入电信、公共信息网络、教育、卫生、体育、文化、旅游等领域。

第三条  投资者可采取货币投资、实物投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投资、科技入股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不加任何限制。

第四条  放开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限期补足。

在注册资金上,市(州)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商标技术 、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后可充抵注册资本金以技术成果做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到3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不受比例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和合同中约定。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制企业,其非关键条件在一年内可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管理。

第五条  鼓励各企业相互参股、并购、通过参股、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有关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使用、税费解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一视同仁予以兑现。

第三章  鼓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六条  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凭劳动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造业、娱乐业及广告业、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优惠政策,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减半收取证照办理费用;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费用。

第七条  凡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网吧、氧吧)外,自工商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第八条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娱乐业、广告业、网吧、氧吧外),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除外)。当年新招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下的,但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第九条  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直到扣完为止。企业所得税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年。

第十条  鼓励发展农产品、畜产品加工业。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将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农产品、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建设。农产品、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仓库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县财政分成部分(应缴部分的40%),采用先交后返的办法,由县财政返还给民营企业。农产品、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必须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重点农产品、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5年所得税。

第十一条  鼓励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对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依法出让给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生态环境建设的,土地使用年限可延长到70年。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增值税优惠

来县兴办加工型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为高新技术或生产国家级新产品的、增值税属地方分享的25%部分,投产后前三年由本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十三条  所得税优惠

(一)来县兴办生产型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3年所得税的优惠,从第4年起,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二)投资水电、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项目的,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免征4年企业所得税优惠,从第5年起,减半征收3年。

(三)投资旅游业、信息业、咨询业、技术服务的,自开业之日起,可享受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收购、兼并我县连续亏损3年的企业的,从赢利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5年。

(六)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起,前6年免缴地方所得税,前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农业、牧业、林业以及使用新技术进行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产品开发项目的,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减缴企业所得税的40%

(八)外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日起,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规模和增值税、营业税入库税额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前2年奖励其增值税、营业税地方所得的80%,第3年至第6年地方所得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前2年奖励其增值税、营业税地方所得的50%,第3年至第6年奖励地方所得的30%

(九)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第五章  土地使用及用电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优先按排建设用地指标。公益型、生产型企业用地所涉及的规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按低线收取。

第十五条  鼓励投资者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投资规模大、效益前景好的生产性企业用地,特别是“龙头”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60%收取。

第十六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为高技术、高附加值、出口创汇能力强,经济带动作用大的开发项目用地,在地价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

第十七条  来县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可享受0.38/KWH的用电优惠;投资的非生产型企业,可享受县属非生产型企业的同等待遇.鼓励大容量用户用电,凡规模在3200KvA以上和月平均用电达到300KWH,享受现行电价下浮5%的优惠.

第六章  财政及金融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建立担保基金,以担保基金出资参与建立担保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尤其是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业务,鼓励发展企业互助和商业担保业务,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十九条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支持采用股份制等形式促进民间资金转化为民营资本。鼓励和支持公司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创造条件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第二十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授信额度。在我县贫困地区兴办的独资、合资、开发性项目,申请的有关信贷资金,金融机构可根据有关信贷政策,给予信贷支持若其效益和就业惠及贫困户,还可申请使用扶贫贷款,由金融机构实行贷款倾斜政策。

第二十一条  将民营企业纳入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的扶持范围,现有的技改补助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支持农业、畜牧业产业化资金等,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的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要一视同仁,给予支持和帮助。

县人民政府建立“重点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项目予以财政扶持。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政规划,对县域经济有明显推动作用,经县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财政局审查认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改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商贸建设项目,可给予项目投资部分或全额贴息。对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从认定之日起,前三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县财政安排减半数量的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七章  奖励外来人才来我县创业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的研究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鼓励外出投资者和务工人员回县创业。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我县先择业、后落户。

(一)高等院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取得同等或以上学历者;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

(三)45周岁以下评聘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国外留学取得学士以上欲到我县落户的人员;

(五)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人员;

(六)各类企业引进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

第八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具备前置审批条件外、其他各项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并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的原则实施审批办照的“互联审批制”和“一审一批制”。新办个体工商户、凡持续本人身份证、手续齐备的,由工商部门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发照。

第二十四条  中央、省、州已明确公布取消的审批收费项目要坚持执行,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营经济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随意进入企业检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和经营场所。严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重点项目 、重点企业实行挂牌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进入企业检查或干扰企业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在县纪委、县监察局设立“优化投资环境督查室”和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投资商和企业种类投诉。

第二十八条  优化治安环境,坚持严打方针,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对待投资者,严禁向投资者提出不合理要求,决不允许无理取闹和刁难投资者,坚持破除“欺生”、“妒富”,树立以富为荣、以富为强的观念。给投资者创造安全和谐的投资环境形成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九条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人员的财产、人身安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资金;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条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鼓励和保护所有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有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按松潘县《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损坏投资环境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组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对政府重点部门行业作风的民主评议活动,将评议结果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依据。

第九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的攀登奖奖励:

(一)奖励对象

年实际税额(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之和扣除当年财政扶持款项的税金)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从10万元到100万元以上,以20万元为档差分五档,企业实际纳税额高于上一个获奖标准的一个或数个档次时,可获连续奖。

(二)奖励标准

1、凡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按实际纳税额的10%奖励企业经营者,以后年度实际纳税额高于上个获奖标准的一个或数个档次时,按两次的差额的10%奖励企业经营者;

2、年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100万元)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特殊奖励;

(三)奖金来源

奖励重点纳税企业的奖金,由企业自提50%,另外50%由县财政局支付。

第三十三条  对引进企业、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包括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的奖励

(一)本条所规定的奖金由县财政局全额支付。

(二)本条所规定的“实际投资额”是指减去国有投资部分的实际投资额。

(三)凡引进企业或项目所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第一年按该企业或项目入库税金地方实得部分的8%奖励;第二年安该企业或项目新增入库税金实得部分的5%奖励;第三年按该企业或项目新增入库税金实得部分的2%奖励。新引进企业或项目不满一年的,以次年为奖励的计奖年度。

(四)对企业项目的财政扶持,对重点纳税企业及引起人的奖励,由财政局会同经贸易、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组织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未作规定,按国家、省、州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执行。

条三十五条  本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及本地投资者。

第三十六条  除以上优惠政策外、县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投资的不同性质和经营范围可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政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凡我县以前制定的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政策为谁。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金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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